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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4章 《1795年宪法》与督政-府(2 / 5)

作品:《法兰西179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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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入选治安委员会后,康巴塞雷斯曾写给宪法委员会的一封信,阐明了他对当下制定宪法的某些看法,尤其要求该委员会严格区分“1793原则”与“1789年原则”的不同性质。

最初的时候,康巴塞雷斯委员的这一份工作函,并未得到宪法委员会的重视(那是前者曾被踢出宪法委)。等到安德鲁站在国民公会的大厅,公开引用了康巴塞雷斯那份信函中的一大段话。

“公民平等才是一个理智之人可以要求的全部。绝对平等属于痴心妄想,如果想要实现这种平等,那么所有人在智力、德性、力量、教育和财富方面都必须是绝对平等的……我们必须由最优秀的人来统治,最优秀的人是那些受过最佳教育、最关心法律维持的人。

然而,除了个别的例外,你只能在以下人员中发现这样的人:他们有一份固定的财产,忠诚于财产所在的国家、保护财产的法律和维系财产的和平局面;财产和经济安全使他拥有良好教育的机会,而教会则使他可以明智而准确的,探讨决定国家命运之法律的利弊。

而在另一方面,那些没有财产的人必须凭借坚定的美德,才能关心那种不能为他维护任何东西的社会秩序,才能抵制各种向他展现希望的行动和运动……由没有财产的人统治的国家,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下。”

总而言之一句话,“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”。

正是基于上述基本原则,在1795年9月下旬,国民公会通过了由宪法委员会拟定的一部新宪法,也就是《1795年宪法》。

像此前的宪法一样,它以《人-权宣言》为序言、但没有提到出身平等和享受社会服务的资格、并以9项义务来平衡其列举的22项权利。

主要内容包括:所有21岁以上的男性纳税人都享有投票权。但议员应由选举大会产生,参加选举大会的公民须拥有或出租价值相当于100到200天(具体依选区大小而定)劳动的财产。

这就意味着要从大约100万人,相当于1789年选民的三分之一人群中选出大约3万人的选举团成员。

选举每年一次,每次改选三分之一的议员。与此同时,作为立法机构的国民公会将首次改为“两院制”,就是设立两个不同功能的“委员会”:议会下院与议会上院。

议会下院,即500人委员会(又称为众议院或平民院),享有所有国家各项法律的创议权,议员年龄要求在25岁以上。另一时空是要求议员年龄在30岁及以上;